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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4-10-09 浏览次数:11


第一条 为认真贯彻教育部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》,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保障课堂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课堂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,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,要做到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;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,应认真负责,恪尽职守,做到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。 

第三条 教师应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、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,自觉做到:

1、决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;

2、决不散布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、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;

3、决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;

4、决不在课堂上发牢骚、泄怨气;

5、决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。 

第四条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、衣冠整洁、仪表端正、言行文明,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,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。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,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(课程标准、进度表、教案、讲稿和PPT)和教学辅助设备。 

第五条  教师在首次上课时,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,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。教师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、概况、考核方式、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。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,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。 

第六条 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,对情节严重、不接受批评的,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,再由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并向教师反馈。

第七条 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,可根据上课班级人数、课程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。对旷课的学生,任课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,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,以便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。 

第八条 考勤分数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30%,以平时成绩记,即满分30分,旷课一次扣2分;事假一次扣1分;迟到、早退2次扣1分;病假出具校医院以上证明可不扣分。 

第九条 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:

1、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;

2、实践任务未完成者;

3、不服从管理,并辱骂或殴打老师者。

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,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,并予以公布。 

第十条 教师要负责课堂考勤,在结课后公布出勤情况。 

第十一条 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,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。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,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。

第十二条 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、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,对于领导、同行以及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,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,采取有效措施,改进课堂教学方法,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。 

第十三条 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,注重启发式教学,突出重点、难点;要用普通话教学,讲授要精练、准确、生动;板书要简洁、工整、布局合理;要因材施教,注重与学生的交流、互动,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,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。 

第十四条 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作息时间,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,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、停课的,应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手续。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,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铃声响前调试好设备。 

第十五条 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,严禁接听或拨打电话,不得随意离开教室,不得在教室内吸烟。 

第十六条 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,认真进行作业批改、平时成绩考核及课外辅导答疑。